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簡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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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苗簡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苗簡字第207號原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8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4,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書記官劉依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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