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494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健晟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776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662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一份及被告健晟機電工業有限公
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