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494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健晟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776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662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一份及被告健晟機電工業有限公
   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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