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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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487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遷
讓房屋部分,原告未於訴狀載明該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該訴訟標的價額(例如:房屋依房
屋稅單課稅現值計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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