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521號
105年度易字第56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劭恩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詹劭恩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陳諾樺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