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26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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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2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2692號債權人新興氣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金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宏亮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游欣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宏亮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經查宏亮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7月15日經授中字第0993408725號函核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且未向本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應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㈡敘明對債務人游欣亮之請求及其原因事實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