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38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389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安笛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毒偵字第211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宋安笛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壹陸零公克及含海洛因之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第一級毒品,此觀諸該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甚明,被告持有上開毒品,核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本院審酌被告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第一級毒品,行為顯有可議之處,惟念其行為尚未危害他人,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衡酌其學歷為高職畢業、家境小康等情(見警卷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另扣案之海洛因1包(驗後淨重0.160公克及內含與海洛因難以析離,應一併視為毒品之包裝袋1個),係查獲之毒品,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0年6月7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參(見偵卷第21頁),是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至海洛因送驗所致之耗損,因已滅失,爰不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書記官冒佩妤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毒偵字第2114號被告宋安笛女2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217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宋安笛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任意持有,竟仍於民國
100年2月9日晚間6時許,在位於高雄市○○區○○路某遊藝場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順仔 」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代價,販入海洛因1包而持有之。嗣於同日時45分許,因其所搭乘由友人 蔡建立 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沿線闖越紅燈,而為警在高雄市○○區○○路190號前欄檢盤查,並當場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3公克、驗餘淨重0.160公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宋安笛之供述│坦承全部犯行。│├──┼──────────┼────────────┤│二│證人蔡建立於警詢之證│證明全部犯罪事實。│││述││├──┼──────────┼────────────┤│三│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證明被告宋安笛所持有之白│││因1包(毛重0.3公克,│色粉末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0.160公克)│之事實。│││、警方使用毒品檢驗包││││檢驗後呈陽性反應之照││││片1幀、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二、核被告宋安笛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請依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包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1個,係被告所有供持有毒品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三、至報告意旨認被告另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云云,惟查,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採尿液經送驗結果,各類毒品均呈陰性反應,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嫌疑人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尿液編號:H-04
6)各1紙附卷可稽,是尚無積極證據認定被告有何施用第一級毒品或第二級毒品等犯行,報告意旨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四、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檢察官陳建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