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7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88年7月5日向孔 鄭桂紅 借用新臺幣9,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8年9月5日,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嗣孔 鄭桂紅將上開債權連同抵押權一併讓與聲請人)。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變更契約書、抵押權移轉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以上均為影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司法事務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潘素惠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372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東港│大埔││1071│田│0│13│2.48│全部│重測前:大│││││││││││││潭新段406-│││││││││││││2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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