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佳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532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1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伍陸零伍公克、零點參參柒肆公克、零點貳捌參零公克)及其外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佳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532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5605公克、0.3374公克、0.2830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毒偵字第5327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07年度上職議字第2390號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透明結晶3包,經送驗後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06年11月30日草療鑑字第1061100302號鑑驗書附卷為憑(106年度核交字第5063號卷第6頁),確屬違禁物無訛,又因該管制毒品與其包裝袋在物理上難以析離,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是以檢察官之聲請核屬正當,爰依首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部分,業已滅失,不併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