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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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桃簡字第103號
原   告 長虹冷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95年度附民字第73號),本院於民
國96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肆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並由 伊一造 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93年9月底起即受僱於伊公司,擔任
業務員一職,負責開發客戶、送貨及收取客戶貨款,為從事
業務之人,詎於同年10月及11月間,因缺錢花用,竟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向如附表所示之「天廚
牛排」等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後,未依規定繳回予
伊而加以侵占供己花用,總計侵占款項為新臺幣(下同)25
9,413元。嗣被告上開連續業務侵占之犯罪行為,亦據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緝字第1028號提起公
訴,經鈞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後,以95年度易字第108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確定。而伊因被告之上開
犯罪行為,共受有259,413元之損害,被告自應賠償之。為
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第1項所示等
語,並陳明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未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
第3項前段分別有明定。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
伊所述相符之客戶銷退貨明細單6紙、客戶應收帳對帳單2
紙及支票存根5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5年度易
字第108號全卷核閱屬實,而被告已收受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及起訴狀繕本,其未於言詞辯論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
爭執,依前開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
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29條第2項、第3項、第233條
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既因被告上開連
續業務侵占之犯罪而受有損害,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之。又
本件給付並未定有期限,亦無約定利率,而原告已就本件請
求起訴並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效力,則被告迄未清償,
即應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原告並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259,41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5年7
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屬
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在500,000元以下
,而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楊文雄
附表:
┌──┬─────┬──────┬──────┬───┐
│編號│客戶名稱│時間│侵占金額│備 註│
││││(新臺幣)││
├──┼─────┼──────┼──────┼───┤
│一│天廚牛排館│93年10月至11│109,417元││
│││月間│││
├──┼─────┼──────┼──────┼───┤
│二│錢爺日式涮│同上│26,310元││
││涮鍋││││
├──┼─────┼──────┼──────┼───┤
│三│紅番區自助│同上│84,218元││
││火鍋店││││
├──┼─────┼──────┼──────┼───┤
│四│辣吉園│同上│39,468元││
├──┴─────┴──────┴──────┼───┤
│合計259,41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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