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丙○○○○○○
原住台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
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零參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
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含公示送達登報費)由被告負
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蔡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