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1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訴字第1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一七號A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一七號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發生車禍致頭部多處裂傷及鼻骨骨折,雖經手術縫合,頭部傷口病變流濃更因糖尿病傷口不易癒合,如無定期處置、追蹤甚難痊癒,現今患部潰爛流濃更趨惡化,倘未能及時就醫後果堪虞,又因看守所醫療設備不足實難診治,為此附呈醫院診斷證明書一份,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就醫云云。
三、茲查被告罪嫌重大,有予羈押之必要,又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至被告患有上開疾病,經本院向台灣台南看守所查詢,該所函覆謂被告傷口已癒合,該所可予藥物治療或戒送外醫,目前並無保外醫治之必要等語,有該所九十年一月八日南所京衛字第六一號函一紙在卷可稽,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林永茂法官蘇重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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