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子文 送達代收人 吳宗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叁萬玖仟伍佰叁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柒佰玖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伍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胤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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