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二號
原告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陳貞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叁萬柒仟捌佰捌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柒佰玖拾參元,折合新台幣伍仟叁佰柒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叁佰叁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胤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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