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號
原告久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財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聲請對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澎湖區營業處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47,1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5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1,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書記官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