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簡字第5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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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嘉簡字第5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嘉簡字第58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調偵字第2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為乙○○之兄,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甲○○於民國112年11月5日晚間6時30分許,在嘉義縣○○鄉○○○0號老家,因居家照護人員問題,與乙○○口角衝突。甲○○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乙○○,致乙○○因而受有腦震盪、嘴唇撕裂傷、雙肩挫傷、臉挫傷、背部挫傷之傷害。
二、證據名稱: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診斷證明書、告訴人受傷照片、監視器翻拍照片、通訊軟體LINE對話照片、本院電話記錄。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書記官李玫娜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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