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3號原告 蘇英界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添丁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預納鑑定費用新台幣(下同)67,000元,並將繳費收據影本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兩造就原告分割方案中未分得土地之共有人依原應有部分比例計算土地之價值如何計算,互有爭議,而有鑑定原告分割方案找補金額之必要,經本院徵詢原告意見後,選取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為鑑定機構,而因原告提出分割方案,且本件鑑定費將列入訴訟費用,是應由原告預納。原告主張鑑定費應由被告 郭柏松 預納,尚不足採。而本件因原告不同意繳納鑑定費用(本院卷第264頁),致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無法進行鑑定,使本件訴訟程序無從進行,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7日內向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預納鑑定費。如原告逾期未預納該項費用,本院將依法通知被告預納,若被告亦不為墊支,本件將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書記官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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