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交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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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交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訴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銘恆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592號、第20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公共危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銘恆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公共危險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所涉過失傷害部分,業經告訴人 余奕杉 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之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鄭諺霓法官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