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7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7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藏匿人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7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雅琪上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3784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呂雅琪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證據部份另補充: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1紙(警卷第34頁)、呂雅琪之酒精測定紀錄表1紙(偵卷第22頁)、清泉醫院101年2月13日清泉字第1010017號函及隨函檢送之 朱家巖 病歷資料1份(偵卷第52至57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64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64條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23784號被告呂雅琪女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便行巷121弄23號現居臺中市○○區○○路728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雅琪明知:其男友 葉青來 (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0年9月12日晚上8時3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其本人行經臺中市○○區○○路1120之1號全家便利超商前時,與同方向由朱家巖所騎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發生車禍碰撞事故,造成朱家巖受有雙手肘、手腕、膝蓋、小腿等處受傷(雙方業已達成和解,朱家巖並未提出過失傷害告訴),而肇事車輛並非由其本人所駕駛。詎呂雅琪竟因擔心男友葉青來無照駕駛,受到裁罰及追究,而基於意圖使涉犯過失傷害罪嫌之男友葉青來隱避之犯意,向前來現場處理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社口派出所交通小隊承辦員警 蔡文卿 等人佯稱:其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肇事之人,並於同日晚上9時35分許,在臺中市大雅清泉醫院接受警員蔡文卿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並接受呼氣酒精測試,以此方式頂替實際行為人葉青來。嗣經警事後調閱事故現場之錄影監視器影像畫面進行比對後,發現有異,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呂雅琪對於上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被告葉青來於警詢時所為供述相符,並經證人朱家巖證述明確;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社口派出所刑事陳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社口交通小隊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錄影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藏匿人犯之頂替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呂雅琪所為,係犯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檢察官楊忠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楊鎔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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