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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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39號原告元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美惠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給付契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8,3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