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凱傑(原名張凱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凱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凱傑因犯肇事逃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嗣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妨害自由、肇事逃逸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之各刑事判決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7年8月28日)前為之,且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為憑,是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考量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刑之外部限制、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另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附表:
┌────┬──────────────┬──────────────┐│編號│1│2│├────┼──────────────┼──────────────┤│案由│妨害自由│肇事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6月│││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9月1日│106年8月22日│├─┬──┼──────────────┼──────────────┤│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6年度偵字第36251號│106年度偵字第22976、25871│││││、30131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409號│107年度審交訴字第41號││實├──┼──────────────┼──────────────┤│審│判決│107年7月27日│107年10月25日│││日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409號│107年度審交訴字第41號││判├──┼──────────────┼──────────────┤│決│確定│107年8月28日│107年11月20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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