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96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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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9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林敬堯 相對人即債務人翔禾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吳麗雀人相對人即債務人楊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貳拾貳萬玖仟零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叁佰陸拾貳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