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651號
原 告 楊文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華婷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