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勞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蔡明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
司間請求給付年終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