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6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629號
原   告 華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忠孝名宮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
肆仟肆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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