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629號
原 告 華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忠孝名宮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
肆仟肆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