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28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842號
反訴原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張宇凡
       汪泑洳
       胡襗洋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
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8年8月14日裁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該項裁定於同年月19日送達,而反訴原告迄未補正,有送
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
卷可佐,應認其反訴為不合法,爰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玉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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