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23號
原告 曾士溪
被告 黃依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莊劍郎
法官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歆宜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23號
原告 曾士溪
被告 黃依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莊劍郎
法官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歆宜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