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69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游聿造
訴訟代理人 湯偉 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金雲鼎 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苓
被告 李淑珍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珉瑄 律師
共同
複代理人 陳郁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仲介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4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