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69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游聿造

訴訟代理人 湯偉 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金雲鼎 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苓

被告 李淑珍

李贊忠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珉瑄 律師

共同

複代理人 陳郁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仲介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4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