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更(一)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更(一)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更(一)字第135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建興 選任辯護人 陳育仁 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鴻謀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建興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0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建興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李秋娟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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