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楊志偉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志偉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楊志偉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一年六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但不免其刑之執行),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一00年十月十四日法授矯字第1000123929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一00年十月二十六日泰訓所輔字第1001101022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各乙份可稽,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唐光義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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