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89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89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林紀威
被   告  詹秀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2年6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捌仟捌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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