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287號
原 告 韓家綱
被 告 蕭東程
被 告 吳怡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19日下午3時4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馬秀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287號
原 告 韓家綱
被 告 蕭東程
被 告 吳怡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19日下午3時4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