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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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241號
原 告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惠屏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文雄 即阿婆麵店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192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