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國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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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國簡字第7號
原 告 郝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毛治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捌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扣除原告前繳行政訴訟裁判費
新臺幣貳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零捌拾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