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小字第191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陳俊彬
被 告 魏慶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7月4日下午2時20分
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書記官李忠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小字第191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陳俊彬
被 告 魏慶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7月4日下午2時20分
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