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358號
原 告 黃旭弘
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
被 告 吳政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三
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筱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錫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358號
原 告 黃旭弘
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
被 告 吳政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三
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筱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