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勞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勞簡字第8號
原   告  黃議德
代 理 人  林純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6月25日下午2時5
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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