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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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四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柒仟叁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提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