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5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甲○○因搶奪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唐光義法官林清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4年7月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93年9月間某日起至93│93年8月29日至93年10│││年10月5日止│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3年毒偵字第3974號│93年毒偵字第397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3年訴字第2979號│94年上訴字第446號││實│││││審├──────┼──────────┼──────────┤││判決日期│94.1.26│94.5.4│├─┼──────┼──────────┼──────────┤││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3年訴字第2979號│94年上訴字第44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4.1│94.5.30│├─┴──────┼──────────┼──────────┤││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6319號│94年執字第63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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