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17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1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七日裁定並執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除於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當庭宣示如主文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廖淑卿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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