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945號
原   告  陳廖秋美
原告與被告 廖冠閔廖偉帆 等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13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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