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調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501號

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沈士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麗芬 間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聲請人曾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1,18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26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書記官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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