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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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補字第158號

原告 王鈺玟

一、上原告與被告 邱照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2,41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12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至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沙救字第3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既經駁回,自應依法繳納裁判費,併此說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張隆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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