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湖小字第1160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訴訟代理人 闕圻安
被告 邱慧茹
被告 楊惟皓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小字第1160號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2年11月8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凱翔
書記官許慈翎
通譯李家禎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722元,及均自民國112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邱慧茹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01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4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許慈翎
法官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