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999號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99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1年度審易字第99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成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95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下午3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李毓華
書記官吳月華通譯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蕭成棟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蕭成棟前於民國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6年8月28日以96年度壢簡字第17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於96年11月5日以96年度壢簡字第19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揭2案件,復經同法院於98年3月16日以98年度聲字第79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98年7月2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於刑期付保護管束,迄至98年8月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又於99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99年4月9日以99年度竹北簡字第1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0年4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蕭成棟前於8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89年6月19日以89年度毒聲字第404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9年7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9年7月28日以89年度毒偵字第25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院於98年10月30日以98年度毒聲字第1116號判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同法院於99年5月18日以99年度毒聲字第47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嗣因戒治成效良好,於100年1月21日停止處分,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4月12日以100年度戒毒偵字第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101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1年3月12日以
101年度竹北簡字第1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三)詎蕭成棟仍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5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刑之追訴處罰後,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年3月25日下午5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路○○○巷○弄○○號居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加熱燒烤以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另涉竊盜案,於101年3月28日下午2時50分許,在新竹縣○○鎮○○里○○街○○○巷○○號為警查獲,發現其為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復徵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吳月華
審判長法官李毓華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杜政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