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附民上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3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 陳述 略稱:被上訴人乙○○於民國98年4月27日,在高雄市○○區○○路○○○號「現代親家大樓」,毆打上訴人甲○○成傷,爰求為將原判決廢棄,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台幣30萬元及加計之法定遲延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聲請為假執行宣告。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刑事訴訟傷害部分,本院維持原審無罪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99年度上易字第574號)。原判決依照首開規定,駁回上訴人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論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田平安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書記官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