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金字第1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陳溫紫 律師
林俊宏 律師被告安鈦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益昌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 律師被告 周健生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 律師複代理人 林忠儀 律師
黃振城 律師被告 陳昌福
陳錦宏 陳信銘 黃懷箴 (原名 黃靕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鳳君 律師被告 陳祖慶
江秀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貹岩 律師複代理人孫治平律師被告 陳佳瑜
廖本林 陳輝宏 陳世洲 黃東榮 李文中 陳珀波 廣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旭
勤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昌福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葉繼升律師被告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陳清祥 被告 陳慧銘
林宜慧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 律師
陳錦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暨正本主文欄第五項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安鈦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健生、陳祖慶、江秀玲、黃懷箴、陳錦宏連帶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安鈦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健生、陳祖慶、江秀玲、黃懷箴、陳昌福、陳錦宏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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