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小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小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喜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被告丙○○原名 陳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玖仟玖佰 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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