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6年度羅簡字第104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羅簡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1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手段、施用毒品之次數、雖
經觀察勒戒仍無法戒除毒癮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
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林楨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賴佩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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