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7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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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7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朝輝 代理人 林秉政 上列聲請人與 洪俊龍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聲請狀加蓋代理人之印章。
二、請提出帳務明細表或其他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三、依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附表所載指標利率為0.595%,請求利率為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0.125請求利率應為年息百分之0.72,故請釋明對債務人請求年息百分之1.22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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