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8號原告 王志榮 被告 劉金龍
陳泳良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即本院104年度簡字第43、4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連雅婷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